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关于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商业宣传品包括宣传栏、宣传板以及横幅、海报、告示、传单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桥头校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审批办法
第五条 红山学院党总支作为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红山学院分团委作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
第六条 所有经学校批准并在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活动,均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场地,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院各班级、各部门以及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学校开展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须提前一周将《红山学院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和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党总支审批、分团委备案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且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具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院各班级、各部门以及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由分团委备案;
(二)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主管部门提请总务科、保卫科及相关部门协商,确保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由分团委备案,同时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交保卫科备案;
第三章 商业赞助经费使用办法
第八条 各组织、社团取得的赞助经费,80%上缴团委、15%由被赞助方管理使用、5%作为拉赞助经办人(个人)通讯与交通补贴,其中上缴团委的80%的赞助经费原则上由团委管理并分配到被赞助的活动中;
第四章 校园商业宣传品的张贴、放置、悬挂及保存期限
第九条 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的各类宣传品必须在团委批准的指定地点张贴、放置、悬挂,严禁擅自在校园内公共设施上(含建筑物墙面、路灯柱、门厅立柱、电话亭、行道树等)张贴、悬挂各种商业性宣传品。各部门对所属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个人的各类宣传品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 横幅、海报、宣传板等宣传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3—5天。活动结束1日内,由主办单位负责清除,其他宣传品按期限清除或更换。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开展的校园商业活动、赞助活动和张贴、放置、悬挂的各类商业宣传品,由团委责令立即停止、撤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团委负责查处,并向全校通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以及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党总支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违者,由团委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活动结束1日后,横幅、海报、宣传板等宣传品仍未清除与撤下的,该组织与社团下次的横幅、海报、宣传板等宣传品将作延迟批准处理,限期仍不整改的,将做禁止张贴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五条 本办法由红山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7日起执行。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分团委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