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扎实推进“质量工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调动全院师生投身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大学生科技活动蓬勃发展,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为重点,紧紧围绕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大力弘扬“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的精神,逐步建立完善适合学院特点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运行机制,鼓励大学生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实践、勇于攀登科学高峰,促进自身全面发展,推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的形式
第三条 创新教育。聘请校内外专家、教授给学生作学术报告、科技讲座,组织学生参加学术交流,鼓励学生撰写科技论文,开展科技、学术讨论,创造良好的校园科技创新氛围。
第四条 科学研究。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组织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科技服务和开发。组织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 小发明小创造。倡导学生创造性地进行科技制作和发明。
第七条 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人文教育、学术论文和文学创作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根据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成立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科、分团委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部署、指导、检查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团委。各系(专业)成立由团总支书记任组长,由班级团支书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委等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 成立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部分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学生科研立项项目的评审验收、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评审、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科研项目的选拔。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特点、个人爱好成立若干学生科技社团,吸收、组织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科研立项工作。学生科研立项工作采取项目化运作,必须经过四个环节:
1、申报 学生参加科研立项要进行申报,课题申报之前,必须有指导教师参加,并做出可行性认证,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课题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课题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
2、立项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按所属专业学科,由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评议项目的学术价值、应用前景,包括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确定是否立项。立项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等三类,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资金资助,可以按照资助金额的40%作为课题启动,指导性项目达到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验收标准,可视同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给予资助(依次类推)。各类立项的项目,其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立项项目要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要求,指标及进度,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须报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否则取消立项资格。
4、验收 在规定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将研究成果提交校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取得相应成果等级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推荐、选拔高水平、高质量的作品参加全国、江苏省“挑战怀”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开展江苏省大学生优秀科技成果的申报,形成评选参赛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各系(专业)要以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强创新基地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建立学生科技活动平台。
第五章 科技创新基金及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科技创新基金),以资助和奖励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由学院拨款、相应部门资助、个人或社会赞助以及从学生科技成果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取等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支持经费;
2、奖励在组织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
3、奖励学生取得的高水平成果;
4、开展科技竞赛以及组织参加各种有关比赛的必要支出;
5、学术科技讲座的必要支出;
6、教师课题指导费。
第十七条 各系(专业)可参照校科技创新基金筹措和使用办法,建立系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科技成果的评比表彰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校级“挑战杯”竞赛评比。
1、申报 凡符合校级“挑战杯”竞赛申报条件的,应填写《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证明,交由院(系)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评审并签署意见后,由院(系)报送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15日;
2、评审 办公室组织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等次,将评审结果报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参加江苏省“挑战杯”作品。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4月份对年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总结评比,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院(系)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学生科技创新所取得的成果进行量化打分(量化标准见附件),评选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院(系)。量化打分的主要内容为:
1、获国家专利的成果;
2、参加全国、江苏省及校级“挑战杯”竞赛中获奖成果;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
4、在江苏省大学生优秀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奖成果;
5、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组织的相关考试、竞赛中获奖成果。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校级一等奖科技创新奖励的学生,可授予“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人才”荣誉称号,其指导教师可授予“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科技创新系列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学生以授予荣誉为主),同一项目奖励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1、对在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院按项目分别奖励16000元、10000元、6000元;
2、对在江苏省“挑战杯”竞赛中获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学院按项目分别奖励6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3、对在江苏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院按项目分别奖励2000元、800元、600元;
4、对在校级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院按项目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第二十二条 给予参加科技活动的学生奖励创新学分,对于指导完成校立大学生科研立项,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计10学时的工作量纳入年终业绩、职称评审考核。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可按立项资助金额的20%提取(最低不少于100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时,有指导学生科技活动所取得成果(立项课题、获奖成果等)的,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开发表论文的合作作者为师生关系,学生署名在前,职称评审时首席指导教师可视为第一作者,年终考核可以计入指导教师科研业绩计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10月